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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

1999-09-15 来源:光明日报 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沈英俊 我有话说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和主要矛盾

国有企业改革历经二十余年,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核心内容是“让利放权”,时间从1978年底到1983年。1979年国家允许企业留利,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最初的标准定为3%,后来逐渐提高。在此之前,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所提取的折旧费是全部上缴财政的,而折旧费是用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这说明在这一阶段之前的体制下国有企业没有简单再生产的决定权。“让利放权”的目的在于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个阶段的主要内容是“利改税”,时间从1983年底到1987年。利改税是把过去企业既要上缴利润又要上缴税收改为把利和税捆绑在一起,按一定比例照章纳税。1983年、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利改税后,企业和政府原先签定的留利合同一律作废,全国只保留100家企业作为“让利放权”的试点,实际上是后来的承包制的试点。在利改税的同时,企业的投资体制进行拨改贷,即将过去政府财政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注资改为政府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不再无偿拨款,而是由银行贷款。这两个措施,一个是重新规范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一个是调整了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关系。

第三个阶段的核心内容是承包制,时间从1987年到1992年。在国家经委的倡导下,1987年下半年全国的工业企业陆续开始承包,三年一个承包期,到1992年经历了两轮承包,98%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承包。宏观上财税体制采取了包税制,微观上企业采取了承包制,这就是企业对政府采取承包,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承包即包税,包死一个基数,包死一个递增幅度,然后地方与中央“分灶吃饭”,各花各的钱。

自1992年起,以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作为动员,以“十四大”作为里程碑,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第四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有两个主要内容:第一,围绕着“十四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造;第二,把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放到所有制改革中进行,或者说把国有企业改革、体制改造纳入到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建设中去,把国有企业改革、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统一在一起。这个任务是“十五大”提出来的。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现在正处在这个阶段。

纵观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在分配关系上展开的,始终包含着两个主要矛盾,一是企业收入目标与政府收入目标之间的矛盾,二是企业经营者收入目标与企业收入目标之间的矛盾。国有企业在分配关系上展开的改革的主要困难是体制性的,一是企业资产的体制性结构问题,二是企业经营者的结构和角色问题。

解决企业资产的体制性结构问题,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主要任务,通过股份制等资产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打破地域限制,打破行业限制,打破国有、集体、私有资产等所有制的限制,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就企业而言,这是解决了企业所有者成分这一层面的问题。然而,正如我们所意识到的“不是一股就灵”,这仅是解决了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企业经营者收入目标与企业收入目标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企业经营者的结构和角色问题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企业的持续发展就难以保证。从根本上说,这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其他类型企业面临的问题,这是一个跨越社会制度的经济问题和企业管理问题,无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都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

在过去,西方经济学者总是把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视为一人,从而认为在资本主义的企业中,不存在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然而,在近数十年中,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明显,同时,企业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经理)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近来,西方经济学者开始研究解决二者之间的利益分歧问题。

二、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点思考

笔者认为,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是二者的利益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二者的角色转变问题。

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以所有者权益增加值为指标进行利益分配来解决。具体说来,经营者(经理或加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直接获得所有者权益(股权),而是与企业所有者分配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那一部分利益。例如,一个资产为1亿元的企业,经过经营者一年的努力,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2000万元,则可按一定比例提取这2000万元中的一部分作为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支付形式采取一部分为现金,一部分为折转的企业股份。

通过以所有者权益增加值为指标处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其优点是较为明显和多方面的。首先,多方位地防范了企业资产的流失,有效地保护了企业所有者的权益,突出了企业所有者以企业资本增值为经营目的的特点;其次,对经营者的劳动价值的肯定,合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形成对经营者的持续激励机制,强化了经营者对企业资产的责任心;第四,有利于企业家(经理)的职业化,有利于企业家(经理)人才市场的形成;第五,有利于拉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管理现代化。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也可以将经营者定义为所有参与经营的人即企业的全体职工,而不仅仅局限于经理这一层面。

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的角色问题的处理,国有企业较私有企业更具难度。尽管在解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后,经营者对企业资产的责任心得以强化,甚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较私有企业的经营者更具责任心,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国家)的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们)的责任心的强化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这对私有企业而言不显得那么突出。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人,最好由企业资产主管部门选派兼任,但不必兼任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应面向全社会,甚至全世界。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的工作成效可以与国有资产的增值情况挂钩,可以将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值中所有者分得部分里的一部分折转为企业股份作为董事长和董事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必向董事长和董事支付工资和其他形式的奖金。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监事会的作用急需实质性地发挥,人事管理及社会保障等需更加完善并便于操作,法律监督下的会计事务及资产评估等需更具真实性,国家政策的扶持也显得越加重要。

按照这样的思路,国有企业将实指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随着资本运营的进行,国有资产将灵活地、有生命力地溶入全社会(直至世界范围)的各类企业中,从而扩大了国有资产增值的空间和影响力。

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必将显示出比其他性质企业更高的优越性和更强的竞争力,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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